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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精于勤荒于嬉 行成于思毁于随

推动文旅产业大发展 激发城市发展新动能中安在线一马鞍山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23-10-18 19:15

  推动文旅产业大发展 激发城市发展新动能

  为加快推动文旅融合和文旅产业大发展、加快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大力保护传承弘扬长江文化,日前,马鞍山市出台《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全力培育新型文化企业、业态、消费模式,打造文化领军企业,推动文化事业大繁荣,在打造长江文化特色品牌上一马当先。

  做强骨干景区 打响旅游品牌 加强形象宣传

  以优质景区吸引游客,全面拓展和释放新的消费需求。

  《政策》指出,要做大做强骨干景区。对当年新增的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增的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旅游示范区、旅游休闲街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增的省级、市级乡村旅游民宿,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当年经文化和旅游部新认定的全国百强旅行社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评定为省级五星级农家乐、省百佳示范农家书屋、全省十强旅行社、省旅游新业态品牌的,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企业所获奖补与贡献挂钩。

  《政策》还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文化旅游形象宣传。对旅行社、景区景点等文旅企业在上海、杭州、南京等长三角中心城市媒体和交通媒体等进行旅游品牌宣传推广,按当年广告宣传费用2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

  支持新兴业态 培育龙头企业 奖励措施给力

  新兴文化业态,不仅能有效提升文化产品附加值,也能成为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主力军和重要支撑点。

  《政策》支持新成立重点门类文化企业。对新成立的文化影视、创意设计、数字创意、版权交易、动漫游戏、新闻出版、艺术品拍卖等文化企业,前三年内,每年按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部分(不含土地使用税)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后两年内,每年按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部分(不含土地使用税)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开实体书店,以“图书+”新模式融合文化休闲、文化创意、文化教育等多种业态的,每年给予实际房租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此外,《政策》还十分重视对文化旅游龙头企业的培养。对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文化及数字创意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逐级达到突破标准的,按政策再给予差额奖励。对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且当年营业额实现增长的文化及数字创意企业,奖励10万元;小升规次年,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且当年主营业务快速增长,按同比增长50%和30%两档,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民宿综合体转为限上规模企业,当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增的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及数字创意重点园区、基地、特色小镇,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省级文化产业重点(示范)企业、省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五个一”工程奖,以及被认定为省重点文艺项目作品生产企业的,按上级奖励金额等额奖励(同时获得国家、省级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当年创建成为国家级(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省级文化产业重点(示范)企业、首次入选“全省民营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10万元。

  推动文旅基建 鼓励演艺产业 可享政策奖补

  推动文旅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永远是“硬道理”。

  《政策》对经认定的建筑面积超1万平方米的文化及数字创意产业园区,用于发展文化产业建筑面积占比超60%,文化产业营业额当年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且较上一年增长达30%,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对新引进及改建、扩建的文化及数字创意、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对改建旅游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超300万元且改建建筑面积超1万平方米的,按1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鼓励利用闲置资源发展民宿,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文化及数字创意企业入驻经认定的文化及数字创意产业园区,签约租期达到三年,且每年营业额实现增长的,给予每年实际房租80%的补助,最高30万元。签约租期达到三年的文化企业,且后两年每年实缴税收超过100万元并实现增长的,给予每年实际房租100%的补助,最高40万元。

  《政策》还鼓励发展特色艺术品牌,推动戏曲艺术的繁荣发展。在申报的原创舞台剧,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演艺项目给予国家资助额40%的补助;未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在申报的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按境内5000元每场、境外1万元每场的标准给予演出单位补贴,每年不超过50万元,从首演开始补贴时长不超过2年;经备案的民营文化场所每年演出黄梅戏、庐剧、含弓戏、当涂民歌、诗歌等场次不少于100场、单场演出时间不少于40分钟,经认定,每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对本市特色题材的戏剧剧本,入选市级孵化计划的大戏、小戏,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

  对引进国内外优秀的音乐、舞蹈、戏剧等演出剧目在马鞍山进行商业演出,按1万元每场给予引进单位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最高50万元(已享受政府购买演出服务的单位不享受此政策支持)。